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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广州XX帽服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者:丰法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3****号案被告、3****号案原告):吴某,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男,系上诉人的胞兄。

  被上诉人(原审3****案原告、3****号案被告):广州市XX帽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烽,广东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XX帽服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二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XX公司与吴某于2006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XX公司向吴某支付2020年1月25日至4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36.64元、2020年2月和3月份工资差额1681元;三、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原审36303号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XX帽服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审36310号案受理费10元,由吴某负担(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受理费10元)。

  判后,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双方二审争议焦点问题认定处理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XX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才注册成立,此后才具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吴某认为XX公司是由XX帽服厂变更而来的主张,与工商登记资料相冲突。即使吴某主张2004年入职的XX帽服厂与XX公司存在关联,但仍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不能相互取代。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XX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吴某辞工之日即2006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吴某于2020年4月13日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已经约定由XX公司向吴某支付10000元作为补偿,并约定吴某离职后与XX公司再无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补偿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并据此驳回吴某再行要求赔偿金请求的处理,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吴某上诉要求确认辞工申请表、协议书无效,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损失的主张,与一审诉讼请求相冲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其二审提交的注销备案信息,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无关,无法推翻由其签名的辞职申请表和协议书,不足以证明是XX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双休日加班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行计件工资制,XX公司对吴某每日工作出勤情况、产量情况均制作统计表记录,每月汇总核算工资时已经包括吴某周末的工资,即XX公司向吴某发放的工资已经包含了休息日的加班费用,吴某长期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XX公司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吴某再行要求支付周末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请没有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吴某二审当庭明确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差额和待料日工资差额的请求,均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吴某对此并无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XX公司在其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未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违劳动合同法规定并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养老金、医疗费损失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调处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总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吴某虽有提交注销备案信息,但如前所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吴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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