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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斯容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被告朱XX因其经营的江阴XX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由于被告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利息达成口头协议,第一年按年息15%计算,第二年按年息12%计算。2016年3月29日,被告朱XX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借款127000元,诉请法院依法保护。
被告朱XX未答辩。
原告许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作为证据,被告朱XX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许XX提供的证据提出抗辩。本院认定许XX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XX因资金需要向原告许XX借款,2016年3月29日,朱XX向许X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许XX借款127000元。因朱XX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与被告朱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被告朱XX确认欠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所致,朱XX应当承担归还责任。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XX借款1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朱XX负担。此款原告许XX已预交,朱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许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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