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违约金的效力
——曾某与贾某虹婚约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违约金责任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曾某(反诉被告)
【被告】贾某虹(反诉原告)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忠诚协议及违约金的,违反协议一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基本案情:
原、被告登记结婚时,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原告不仅在看望由其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在前妻家中,且与另一年轻女子同居。
争议要点:
被告是否可以原告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因此,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原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被告违约金30万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