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忠诚协议违约金的效力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20人看过

夫妻忠诚协议违约金的效力

——曾某与贾某虹婚约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违约金责任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曾某(反诉被告)

【被告】贾某虹(反诉原告)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忠诚协议及违约金的,违反协议一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基本案情:

原、被告登记结婚时,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原告不仅在看望由其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在前妻家中,且与另一年轻女子同居。

争议要点:

被告是否可以原告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因此,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原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被告违约金30万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