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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认定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27人看过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认定

——叶X毅与陈X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纠纷案

关键词:探视权精神损失赔偿协助义务

【案由】探望权纠纷

【审判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叶X毅

【被告】陈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总第48辑)

裁判规则: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基本案情:

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小孩的方式、时间上意见不一致,经常为此发生纠纷。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要求将探视时间、方式做相应的调整,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享有探视权,并对探视时间、方式做相应调整,但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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