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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73人看过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之规定以及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确定。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这里须同时符合两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2)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是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根据有关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标准不一样: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本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注意,此种情况下虽然刑法未作数额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以挪用数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本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但须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即达到1万至3万元;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上述两种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数额达到1万至3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公款而挪归个人使用。其目的在于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打算以后归还,而不是要非法占有公款。否则,就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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