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遗嘱见证是指由有资质的律师作为立遗嘱人的见证人,同时为立遗嘱人提供有关遗嘱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协助立遗嘱人自行订立或代书遗嘱,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它具有如下优点:
(1)合法有效性,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了严格规定,当事人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订立遗嘱能最大限度的确保合法有效。
(2)安全保密性,遗嘱订立后,由律师事务所采取银行保管箱的形式进行保管,一则安全不致遗失,二则遗嘱中当事人不愿为人知道的事项,其他人无从知晓。
(3)主动性,遗嘱订立后,专业律师进行定期跟踪服务,解答疑难问题,遗嘱人死亡后,由律师事务所主持遗嘱公布,向利害关系人公布遗嘱,并应邀主动向法院等国家机关出示遗嘱。
(4)可操作性,专职律师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由专职律师主持遗产分割,确保遗嘱得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