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的区别
上海离婚律师提到,一些执法机关过分强调了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的不同,一味地采取调解的方式取代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的治安或刑事处罚。他们认为,对于家庭暴力,第一次调解,第二次调解,第五六次还是调解,言下之意,只要不酿成大案或者出人命,他们都是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上海婚姻律师提到,他们的理由是,用处罚手段可能更加破坏一个家庭和睦,他们信守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执法部门的善良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工作中的难处也是十分值得体谅的,因为,家庭暴力确实存在着取证难,受害人易反复、工作量大等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形式,然而,因为二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暴力加上家庭二字,就带有了隐私性,而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应当以当事人意愿为主。但只要当事人求助,执法机关就应当果断地采取措施,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而不能以种种理由为托辞不予理睬。既然法律是根据人民意志去规范各种社会关系,那就一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目的和功能恰恰是为了家庭长期的安宁和社会的整体稳定。倘若采取回避此类矛盾的态度,其结果是积累矛盾。隐藏着有朝一日质变的危机。
离婚律师提出,当隐私权与人的尊严冲突的时候,保护隐私权就是一个错误。以损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去维护家庭的所谓稳定,说到底是有悖于社会公平和司法公证。而这样做的结果,正中了施暴者下怀,使他们理直气壮、毫无顾忌地实施暴力。而受害者更不敢或者不想投诉,默默忍受着新一轮的伤害,产生了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