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纠纷中的财产如何处理
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明白同居案件的财产处理与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是有不同之处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应平均分配,但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对于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同居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首先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同时,也要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对于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且未能至于的,分割财产及分担债务时应予以照顾,也可由另一方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对于同居前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按赠与关系处理,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时间长短,由索取财物方酌情返还给对方。
对于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因为双方属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故双方之间没有继承权。只能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双方互尽抚养义务的,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上海离婚咨询中,在解除同居关系中涉及财产处理时,当事人要明白法律对解除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部分的处理与离婚案件的财产的区别,上海离婚律师提示,不要将解除同居案件与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像混淆,造成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