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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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夫妻关系公证书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489人看过

根据______(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与 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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