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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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指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9531人看过

房某是某物流公司小车驾驶员,公司安排房某驾车完成出车任务。房某发现让他驾驶的货车为拼装车后,以上路不安全为由拒绝出车。之后,公司以房某不服从统一调度、拒绝正常劳动为由,解除了与房某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物流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该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可见,物流公司要求房某驾驶拼装车,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相关规定。房某对公司的指令不服从,拒绝驾驶拼装车上路,是依法行事,而不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房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房某有权要求公司纠正或者赔偿。如果物流公司不予接受,房某可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假如房某接受公司的指令,驾驶该拼装车辆上路行驶,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但房某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关领导的指令行为也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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