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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9448人看过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曾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部分变更并扩大了上述适用范围。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曾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部分变更并扩大了上述适用范围。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列是法律对伤残人员、妇女等劳动者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即所谓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但是,如果这类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即不生效。比如这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长期无故旷工)或严重扰乱生产秩序等,则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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