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是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制度不仅具备调控土地供给的作用,也具备调控土地需求的功能,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通过前期开发和整理,作出统一计划和整体安排,加快企业存量土地盘活进度,实现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储备机构,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储备土地的取得有土地征收、土地收回、土地购买和土地置换等方式。
储备土地一般是“熟地”,即已经完成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完成一级开发,“生地”变成了“熟地”。土地储备机构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类似于仓储者,它管理着已经储备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依然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注销或者收回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根据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因土地储备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为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4)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5)取得储备土地的文件;(6)批准纳入土地储备的文件;(7)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8)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取得储备土地的文件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提交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收回、收购、置换土地的提交政府批准收回土地的批复,国土部门出具的收购、置换批文以及相关的协议。经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性质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土地是否纳入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是否经过储备批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确定了土地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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