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通过办理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解决广大村民的困难与不便;通过下设调解委员会的方式,对村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邻里纠纷,树立良好村风民风;通过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方式,动员和组织村民参加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维护村民生产生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此外,村委会作为村民与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应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以便人民政府能更好地了解民情,为人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经济职能包括: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职能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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