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并非村委会的下设机构,而是村委会的分设组织,它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并对这些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小组最主要的职权是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并且,村民小组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的农户,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体以外的成员。同时,村民小组对属本集体所有的企业、房屋、投资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应由村民小组会议依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当村民小组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还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村民小组的集体利益。
此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可推选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委员会,可由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而且,村民小组还承担着村民与村委会之间上通下达的任务,向上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向下通知并落实村委的决议或决定,并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
需要说明的是,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应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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