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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保工作上受谁监督?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次举报


基本案情

大河县政府不久前召开会议,就本县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制定了环境改善成果目标,作出了工作部署。后来,群众发现有的领导干部没有积极工作,对污染治理工作毫不上心,也没有切实顾及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于是群众就进行了举报。但是,举报到大河县政府以后,该县政府并没有及时作出回应。于是,群众就开始讨论大河县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应该受到谁的监督,有人说应该受到群众的监督,有人说应该是县长和县委书记监督,也有人说应该是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其中,一名吴姓群众说自己的儿子就在县政府工作,他肯定知道。那么,小吴应该怎样回答父亲和其他群众的疑问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保工作上到底应该受谁监督呢?

解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保工作上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据此可知,在本案中,大河县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应该受到大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而来的国家权力机关,并且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将监督政府环境工作情况的权力给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实就是赋予了当地的人民,也是在接受人民的监督。当然,每个公民也可以对各个机关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举,公民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将环保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保证各个单位更有效地进行环保工作。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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