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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规范不到位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次举报


在流转过程中,流转对象范围较局限,多为流出方的亲属或朋友,且流转形式多为口头协议,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如果流转双方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流转双方违约的情况就会普遍发生,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违约责任并没有成文的规定,一旦出现违约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还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土地流转平台,但形同虚设,该平台没有系统性体系,对于农地流转价值没有科学合理的参考标准,导致农地低价流转的混乱性与无序性。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对其土地权属进行变更时应遵循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目前,由于我国对农村土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模糊,导致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登记公示制度,从而引发大量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四至不规范。目前有的村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村庄土地登记的四至仅凭村民之间的私自约定,或者历史记忆,并无四至明确划分,有的与他人土地发生互换,却未办理任何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土地流转中,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规范,又在利益驱动下,发生大量纠纷。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登记不清晰。一般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户主作为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主体,在户主缺失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户内其他成员的权利也未作明确,导致承包土地陷入权属不清的状态。每个户内成员享有土地份额不明,极易引发土地纠纷。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制度缺乏。土地作为农户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流转规定上一定要严格,目前土地流转并无严格的程序规定,也无明确的登记公示制度。
    土地流转程序包括土地流转应遵循的步骤、采取的方式,以及土地流转完成后的备案等。目前,我国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尚未健全,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缺乏完备的手续、必要的土地中介组织,土地流转各方不能及时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加上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不规范,从而阻碍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农户之间的转包、互换、出租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不知道利用土地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的即使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内容也是不完整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有的甚至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些为日后土地纠纷与矛盾留下了许多隐患,一旦形成纠纷,还难以查证约定的内容,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

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权限不明确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目前的行使管理权力的组成人员,权力界限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见,在法律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或乡、镇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但是具体日常的管理主体是村委会还是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之间的职权界定不清,导致管理中存在互相扯皮或互相推诿的情形,有的地方还是一套班子,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何行使管理权限,所有权行使范围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权之间的划分,以及管理不力的追责等方面,目前法律均鲜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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