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上述职责中,有以下权力:一是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是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范围是:(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三是调查。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时限要求是,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
邓某从张某处购得住房一幢,双方签订了“卖房文约”。同年,四川省冕宁县房地产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邓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黄某从李某处购得案涉住房,双方约定,西面与邓某相邻部分以邓某、李某“邻里边界认定协议书”为准。2014年7月,黄某重新建房,邓某以黄某未按“邻里边界认定协议书”放线、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后邓某得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存在,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冕宁县政府于2010年1月18日向黄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黄某、朱某申请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工作中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但冕宁县政府未能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其作出的本案被诉颁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均无不当。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等。本案中,冕宁县政府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委托四川空间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制作形成了冕宁县政府颁发本案冕国用(2010)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在此过程中未能依照规定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未能识别出所依据的100-010—180号、100-010—179号地籍调查表中,指界人的签名系伪造,而且颁发冕国用(2010)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冕国用(2010)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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