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赔偿权。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权。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
民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此处需要分清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不同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则受一般合同生效要件的影响。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土地使用者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正式设立。此时,登记机构会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不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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