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因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如改变临时用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要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或签订临时用地的补充合同。土地的使用者对土地所有权人或原使用权人的损失应予补偿。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负责恢复原貌。并将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
国务院将对临时用地合同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
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
确定不同对象的不同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地农民在农业领域转移出来,他们在生计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对他们进行妥善、合理的安置成为必需,但是对于不同类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应该区别对待,按人群素质、受教育程度、年龄等实施多样化的安置方式。
(1)对青年劳动力适宜采取货币安置
年轻的失地农民身强力壮、敢闯敢做、头脑灵活,属较易安置的群体类型,他们出外就业以及自己创业的机会较多。征地前他们中的多数人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已外出打工或个体户经营。对此类型的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最为简便也最为直接,征地安置款可提供他们就业或创业的成本,这在他们心理上也容易接受。
(2)对老年人的安置适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此类型失地农民限于年龄因素,没有就业优势,接受培训然后就业对他们而言已不现实。他们主要靠种地、从事低技术含量的体力工作或依靠子女的收入生活,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老年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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