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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69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对于原初的争议,也就是再审申请人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对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侵犯其被选举权进行查处的问题,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已经给予了救济,问题出在某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复议决定,本案其实也正是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问题而引起。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所得出的结论,一经生效,申请人、被申请人都应当履行。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如何救济,法律只规定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渠道。


结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看,这一监督程序的实现,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进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最终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固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和反映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不履行复议决定线索的渠道,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启动这一内部监督程序的权利,更没有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答复行为向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某山林场诉某市人民政府林业登记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1988年颁发山界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颁发林权证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某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作出的颁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某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义务,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就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对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上级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中,发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形,但是又认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层级监督职权依法予以纠正,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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