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人民法院要正确解决行政争议,必须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应只是被动地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作出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一审、二审中未提交作出案涉土地登记行为时的地籍档案资料,一审、二审法院并未依职权要求该政府提供相关证据,或就该政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原因进行核实,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判决,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无益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院一并予以指正。
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提供真实证据,向法庭如实陈述为基础。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诚信诉讼义务,保证所提交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否则将被依法追究诉讼失信的法律责任。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单位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土地登记资料包括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是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资料。
本案中,因某市国土资源局未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案涉土地的登记资料,致使某市人民政府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某市人民政府对此问题未予纠正并消极应对诉讼,本院本应依照前述规定对某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但鉴于某市人民政府已采取措施调取相关证据并向本院申请再审,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故本院仅对其逾期举证行为予以指正。某市人民政府及某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此次逾期举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并对相关土地登记资料的保管及归档问题开展专项核查,杜绝此类情况再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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