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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6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7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某自治县李某在其房屋征收时与某房地产公司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来,在房地产公司对李某进行产权置换过程中,因该公司提供了错误的房源表,导致李某无法取得置换房屋,且李某不同意置换符合条件的其他房屋。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依法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县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应当确保李某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能够得到实现。


本案中,县政府和县征收中心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过程中,没有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是采用由房地产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代替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实践中,部分法院的审判案例是予以认可并支持的。


法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

在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接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但是必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授权后方可执行。房屋征收部门对于具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征收补偿相关部门采用由房地产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来代替相关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这种做法在司法判决中是得到认可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房地产公司可以经授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但是在其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时,如房地产公司强拆、断水、断电、无法履行拆迁协议等,最终还是由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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