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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失地农民如何安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5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309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9日,A省人民政府批准B市人民政府在C区D村等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5.41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陆某某在D村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2013年1月12日,B市国土资源局及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和农户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居委)办理被征地土地补偿和农民养老保障登记。陆某某没有关注公告内容,所以未在15日内办理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未能享受农民养老保障。陆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解答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遵循先补偿先安置、后征收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经的前置程序,也是征收部门的义务。本案中,B市国土资源局及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了不合理期限,对超出此期限未进行登记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农民养老保障的做法是将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倒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司法实践

失地农民安置的方式多种多样。对农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对失地农民生计的安置,征收部门可以因地制宜,提供土地、安排工作、建立养老保障基金均可,但是应当保证失地农民的选择权,始终提供货币补偿的选项,货币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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