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实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按此原则,下列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需要单独选址并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由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的用地。虽然经国务院批准但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建设的将按城市建设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②按照基本建设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机场、水利、矿山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单独选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③建设项目同时需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项目的要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按照建设项目的批准权限应由国务院批准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其批准权限为:①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②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县和县级市所在城镇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其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相一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即每个城市每年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设项目逐个申请办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用“批发”的办法。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样使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后可以更加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的发展,调动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合理规划,并公布土地的合理用途,明确土地的供应方式,利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
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主要有:①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②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除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又确需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建设并单独选址的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③乡镇公共设施等使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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