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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8日分类:征收补偿浏览:147次举报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为保障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征收补偿方案在经论证后,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方案公布是征求意见的前提。公布的方式应当以张贴公告为主,网站发布、报纸刊载等方式为辅。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广泛张贴,有条件的可以逐一入户向各被征收人分发公告,保证每一个被征收人都能知晓。公告的内容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全文,为保证后续征求意见的开展,公告中还应当告知公众如何向征收人表达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的期限,意见表达的方式,意见收集的部门、地点、联系方式等。


在实践中,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被动方式,即在公告中告知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可向征收人反映;主动方式,指主动找公众征求意见,征求的方式可以是召开集体座谈会、听证会,也可以是单独向公众收集,实践中较多采用的是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被动方式与主动方式结合的较多。须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对象不仅包括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所以征求对象还应当包括其他公众。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现确需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何种情况下征收房屋需要召开听证会

城市旧居住区,又称旧城区,是一个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的老旧居住区。旧城区虽然历史文化遗存比较丰富、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比较完整,但是房屋大多已经是危房、房屋建筑密度大、人口密度大且居民中中低收入人群占比较高、基础设施比较陈旧,不仅不利于城市整体建设与发展,也不利于居住于旧城区的居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这部分房屋进行征收。


但旧城区改建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征收,它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在征收目的上要兼顾城市有机更新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极易产生矛盾与纠纷。故条例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意见征求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若多数被征收人,一般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听证会。考虑到旧城区改建既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也涉及城市有机更新中的公众利益,条例还规定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既要包括被征收人代表,也要包括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听证会后,应对各方代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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