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自行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编制方案。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可行的原则。
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等内容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被征收人均能够接受的,征收范围大小适当、补偿标准公平公正等;可行,即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地方实际情况,能够被被征收人认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所属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进行论证。
为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切实保证政府征收行为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如何进行论证
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的有关部门虽未明确,但是与房屋征收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如有单独设立)、法制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均应参加,其他的则结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筑性质、未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房屋征收范围内含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应当邀请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参加;被征收地块未来将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的,交通管理部门和未来的运营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部门应是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虽然可能参与后期的强制搬迁,但从性质上不宜参加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
就论证的形式而言,应采取专项论证会的形式。为保障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的严肃性,体现人民政府对征收房屋涉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必须采取专项会议的形式,由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认真分析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讨论,最后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而现实中,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常常被作为政府工作会议的一项议题,论证时间短,各部门也仅是简单发表一些意见,走过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置该项程序的初衷。
就论证的内容而言,应围绕征收补偿方案的“三性”,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展开。同样,为确保论证的严肃性、独立性,论证内容的载体应当是专项论证报告的形式。现实中不少地方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来体现,且内容也十分简单,这显然是不符合论证要求的。由于论证是一项内容繁多、过程复杂、要求严谨的证明过程,简单的会议纪要不能满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