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自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接受土地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指承包人对承包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享有占有土地自己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承包方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入股等,具体如下:
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须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经营权无须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入股主要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量化为股权,以此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等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农民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