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人民政府拟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与社会公共秩序有密切关系的重大活动等在制定出台、审核批准、组织实施前,对上述事项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展开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土地征收中产生的纠纷也极易扩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土地管理法》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土地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土地征收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点,并提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能够从源头上防控土地征收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即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点的全面排查。
一般来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拟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基本情况和征收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征收集体土地是否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能为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所接受,是否兼顾了被征收人整体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到位,对困难家庭是否提供充分保障,房屋征收政策目的等是否宣传公示到位等。
土地征收是否会引起征收区片内或周边居民的不满,是否会对周边的其他土地征收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征收补偿标准是否与周边的其他土地征收项目有较大差别;征收项目的施工是否有障碍或者安全风险隐患,是否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会造成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不方便,房屋拆除工地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应对措施是否齐备;土地征收的相关配套制度是否齐全,如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因素。
就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而言,参考各地方实践,目前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是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三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就评估的形式而言,主要也有3种:公开的形式;部分公开的形式;不公开的形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以公开为主要形式,这是因为集体土地征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为,公众知晓、公众参与是必需的,《土地管理法》的制度设置也是如此。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通过网络、报刊、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测评可以采取半公开的方式进行。最后的决策可采用不公开的形式。
就评估的程序而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制订评估方案。评估责任部门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订评估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准确识别风险。评估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维稳等部门的意见,认真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部门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衡量、分析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制定对策和处置、化解预案,作出分析和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
确定风险等级。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决策方案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定项目风险等级。建立分级报告备案制度。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等级由不同部门进行备案。全程跟踪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部门要不间断地听取社会公众评价意见,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调整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评估部门、项目所在地区和维稳部门要坚持对评估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加强动态检查和评价,不断改进完善维稳措施。
就评估结论而言,评估结论是评估报告的一部分,更是土地征收决定的必要依据。风险等级的大小,决定着能否实施土地征收。目前,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仅部分地方有规定。在实际实施中,许多地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流于形式,报告多为随意编造,并没有起到预防房屋征收风险的作用,亟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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