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对集体成员具有居住保障功能,既然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被迫失去宅基地的——不同于出售、赠与等原因自愿失去宅基地,那么为了恢复其居住保障权益,集体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也是集体土地对本集体成员提供保障的应有之义。当然,集体重新分配的前提是,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仍具备分配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至于重新分配的对象是否仍须符合“一户一宅”,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定争议。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因继承、受让房屋,其户还有其他宅基地,那么集体是否还需根据《民法典》为其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的规定,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仅有占有、使用权能且更强调其居住保障功能的角度看,只要失去宅基地的村民还有其他宅基地能为其提供居住保障,就不宜再为其重新分配宅基地。在实行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收费制度的地区,应当将因继承、受让房屋而取得且有偿使用的宅基地,转为面积限额内无偿占有、使用。
宅基地与耕地对广大农民来说都非常重要,耕地保障了农民的吃饭问题,而宅基地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问题。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类传统民事案件,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全国9亿农民的“安身立命”,故显得尤其重要。
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城镇的发展和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目前,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已经逐渐消失,现今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