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现实意义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已经进入市场流转,并在实践中发展很快。但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森林、林木、林地的资产评估体系没有建立,流转方式、审批主体不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明确法律规范,各地执行上不尽统一。
如,有的国有林场将国有森林资源自行转让、抵押,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将国有森林资源低价长期转让,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对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进行全面和统一规范。建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的要求。明确国有森林、林木、林地可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是通过无偿划拨国有森林资源的方式,赋予国有林场、国有林管理局享有经营使用的权利。有的部门、专家提出,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改革精神,今后除无偿划拨外,还可允许采取有偿出让、授权经营、出租等方式使用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主体也不应局限于国有林场、国有林管理局。在确定经营使用权的方式上,既包括无偿划拨,也包括有偿出让等;在获得主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业经营者。
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可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转让是指林业经营者让渡自己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具体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租是指林业经营者在保留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前提下,让渡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作价出资是指林业经营者以使用权作价,出资到投资的企业,获得股权或股份。
流转要经过批准。但是对于以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等不同方式获得使用权后的再流转,应进行有区别性的批准。前者应更为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将随着林业改革发展进一步丰富、发展。因此,对森林资源流转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林业经营者的义务:林业经营者需要承担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生态功能的义务,例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森林培育和管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