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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3日分类:土地流转浏览:400次举报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林地经营权流转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包括实行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将承包林地予以流转,也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流转。流转后,受让方获得林地经营权并依法获得收益。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期间的投入也大,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全面、具体地明确流转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履行,兑现承诺,减少纠纷。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以上条款。同时,考虑到林地上的特殊性,森林法明确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相对于一般土地流转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求双方约定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置的处置等事项。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林木特殊性,避免因为权利义务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收回林地经营权的情形

林地经营权流转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法律规定了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森林法规定: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这里的“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情形,例如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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