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应当包括的内容,是确定补偿是否能够到位的关键。公平补偿原则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社会公平。即,相对于被征收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合法财产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内部公平。征收往往会涉及不止一户的被征收人,同一时间段、相同或类似地点的征收补偿,在各被征收人之间应按相同的标准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有失公允。只有既有与市场价值相比较的社会公平,又有与同一时间段相同或类似地点被征收人内部的同等对待,政府的补偿决定才能被认为是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合法有效的。
关于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这里列举的补偿事项并非是所有房屋征收都必须包含的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这些内容是每一个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的补偿事项,每一份征收补偿决定都不能漏项。但是,其余补偿事项则是视情况而定。
首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面积,这项内容只有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才需要有此项内容。同时也应注意,即便是产权调换,同样要说明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期限,因为,产权调换的前提是以征收补偿款抵偿所调换的房屋价款,多退少补。没有支付补偿金额的确定数字,抵偿也就难以计算。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这项补偿仅限于对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性用房的征收,对于住宅类房屋不存在此项补偿内容。第三,周转用房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限于对安置用房尚未建成、需要过渡安置的被征收人。对于安置用房已经建成,能够一次搬迁到位,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常不存在周转用房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问题。第四,临时安置费问题,通常仅限于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给予临时安置费(安排临时过渡用房的除外),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费。除了上述列举的补偿事项外,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还应当对其他合法财产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