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一般分为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两种格式,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采伐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可以根据已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本法规定的森林保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实行范围,除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材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是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在某些紧急情况必须采伐林木,但又来不及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针对这种情况,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森林资源是属于可更新资源,更新造林是保证森林资源越采越多的重要措施,从而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森林更新有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三种方式。人工更新就是在采伐迹地上用人工种植的方式重新形成森林。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造林,在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而且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关于采伐林木后的更新造林质量,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天然更新的标准。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在第一次渐伐之后,林内幼树、幼苗株数达到更新标准的,方可进行第二次渐伐;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少于一个龄级期,以保证森林更新。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作为申请下一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