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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和证据适用规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63次举报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证据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等措施。

 证据保全具有以下特征: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人民法院。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灭失是证据不复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况:①证人因年迈或疾病可能去世的,对其证言进行保全;②案件涉及某些鲜活或容易变质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对这些物证进行保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失去时机,将会导致证据的状态发生改变或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法院保全证据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证据保全包括依申请的证据保全和法院依职权的证据保全两种。依申请的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依职权的证据保全是无须经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法院即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

 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院应按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若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在法庭上出示,经当事人相互质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避免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质证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辩驳、辨认、质疑、说明等方式,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诉讼活动。

 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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