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权利的行使
征收实践中,多数被征收人都能合理行使征收补偿条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并最终以订立补偿协议的方式实现了自愿搬迁,维护了其自身合法权益。然而也有一些被征收人,因不了解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或对相关规定存在错误理解,不能正确地行使权利。
1.有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积极主动参与征收补偿进程,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开展的征收补偿工作,放弃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参与和监督,造成一些原本能够成立的合理诉求,因未积极参与和表达异议,最终在诉讼阶段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2.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调查登记阶段,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必要信息,选定评估机构后,也拒绝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署意见,导致在后续司法救济中,法院不得不依据征收补偿条例和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认可房屋征收部门、评估人员和经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后的实地查勘记录。
3.有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鉴定,而是采取对抗式地不接收、不采纳评估报告,以致错失复核、鉴定的机会,造成在后续案件审理中,法院只能认可评估结果。
4.有的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就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作出选择,待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决定补偿方式后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即便胜诉,也会因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相应房地产价格上涨,导致错失之前取得调换房屋和货币补偿的机会。
5.还有的被征收人在强制搬迁中因不到现场或不理性维权被强制带离,有的即便到现场也是片面对抗而不参与具体的物品核实交接工作,拒绝在物品交接清单上签署意见。有的被征收人在强制搬迁后又不及时领取房屋内物品,不接受补偿款项的提存,导致损失扩大,物品无法使用,最终损害自身权益。
房屋征收的本质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因此不论被征收人是否接受征收与补偿,都应依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积极与政府协商对话,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片面采取消极对抗的方式,以免给自身造成额外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