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结果的公示和修正
根据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在初步评估结果形成后,应按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到房屋价值的确定,故房屋征收评估必须客观、全面,既不能有任何遗漏,也不能有估算错误,对初步结果的公示,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修正。在公示的基础上,再由注册估价师到现场进行解释,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被征收人对于评估结果中存在疑问或认为评估存在遗漏、错误的,可直接提出,由专业人员进行解释,消除被征收人的疑虑。如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确实合法合理,就应予以采纳并修正评估结果。这是对征收评估的一种监督,也是促进评估阳光公开的一种方式,可保障评估结论的正确、全面,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助于消化社会矛盾,获取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