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的公告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只需要予以公告即可,无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送达,只要政府进行了公告,即便相关当事人实际上不知晓,也不能以此否定房屋征收决定已作出并进行公告的事实,可推定相关当事人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知道房屋征收决定的存在。但公告应及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屋征收公告的时间应与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保持一致。关于公告期限,征收补偿条例未作规定。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如南京市征收与补偿办法条规定,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关于公告性质,一般情况下,征收公告仅是将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公示,属告知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决定行为,而非征收决定公告行为。故征收决定公告行为,原则上属不可诉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