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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有可诉性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8次举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有可诉性

 

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系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预案。基本目的是有效预防、控制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非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亦不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


实践中,被征收人有时会申请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此,如果公开社会稳定评估报告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后,可以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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