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对每个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并非征收补偿方案,而是其后订立的补偿协议或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并且,当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时,也会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会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不具有可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