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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必要性原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2次举报

房屋征收的必要性原则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有时也被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手段原则”等,一般指行政行为应不超过为实现某种既定目标而必要的程度,也就是当为了实现某种既定目标而有多种可选择的手段时,行政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影响最轻、限制最少的手段。


如对于违法企业,行政机关可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如只需对企业处以罚款就可以达到制裁和防止其违法的效果时,行政机关就不能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等其他影响过度的行政处罚方式。


必要性原则,一方面要求必须采取最轻微的手段,另一方面要求只有在最后关键时刻,没有其他手段可以取舍,而不得不采取激烈手段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激烈手段。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上述法律条款的先后顺序来看,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一般原则,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是例外。这也反映了宪法对于财产征收的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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