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与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于一定区域内、一段时期当中,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进行的统筹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国务院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长期的规划,其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期限相协调,关乎国计民生。
土地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构想和设计,它的任务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和利用土地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包括用地指标的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指标的落实;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协调城乡用地之间的关系,协调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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