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案谁作被告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谁作被告。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当以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转移至不动产登记机关,被告资格应当由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接。应当注意的是,各地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不同,应当以案件发生地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实际转移的时间来确定被告资格转移的具体时间,不能简单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时间为准。
至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原先作出不动产登记的市县政府将成为复议机关,变成自己复议自己的问题,因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自愿申请行政复议,且不选择向上一级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结果,法院不宜干涉。而且,不动产登记时,通常是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复议中,则是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内设机构分工不存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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