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权能:
1.土地占有权
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是对承包地的实际控制。土地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是合法占有,当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土地使用权
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不得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不得用来建设房屋、工厂等。土地经营权人还必须严格按农业用地种类性质使用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人流转受让的是耕地,就必须从事种植业,不得变更为林业或牧业用途;如流转受让的是林地或草地,也不得开垦成为耕地。如受让的是基本农田,还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应在流转合同中依法约定土地的性质、种类和用途,确保土地经营权人按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
3.土地收益权
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流转取得的承包地,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如,利用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产出粮食等农产品;利用林地种植林木后,依法砍伐林木;利用草地放牧牛羊等。这些收益权都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任何人不得侵害。
4.改良土壤及建设土地附属设施的权利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合同约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土地经营权人经承包方同意,可以对承包地进行改良。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应当根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5.土地再流转的权利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这种再流转受到几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在程序上,既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还必须向发包方备案;二是再次流转的权利义务应与承包方所签流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三是在流转期限上,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以土地经营权提供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土地经营权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同样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向发包方备案。
7.其他权利
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如,在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时,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等。
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按法律规定利用承包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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