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一宅”制
(一)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
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
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维持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心村”。
(三)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和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乡,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获得宅基地
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五)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这是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探索。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权。在有序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资源和财产权益的同时,保证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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