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吗
案例分析
×小区业委会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的某些服务环节不到位,很多业主对此不满意,提议解聘该物业公司。那么,解聘物业公司这件事应该谁说了算?业主们共同决定的事项又有哪些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由此可见,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那么,在本案例中,解聘该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深度解析
业主共同决定是业主自治的本质要求,实践中“业主共同决定”通常体现为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代替全体业主决策。这是一种业主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是“业主共同决定”的合法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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