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是否属于《监察法》监察范围?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分为六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村干部职务区别于国家公务员,它并不属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没有编制,也不脱离生产。其本质上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成员,村干部即村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主要包含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以及村民委员内设的工作委员会主任。
因此村干部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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