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发现不动产权证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通常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如果不一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谁。
农村村民经过宅基地确权登记后,领取了不动产权证,如发现不动产权证登记错误,应尽快与不动产登记簿核对,并提起更正登记申请、异议登记申请,解决相关问题。
(1)申请更正登记。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更正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错误、疏漏等瑕疵进行改正补充的行为。比如,张三的产权证中名字错写成了张小三,张小三这个人根本不存在,或者虽有张小三这个人,但张小三也认为是登记错了,如果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姓名、面积、坐落等信息出现错误或疏漏,均可申请更正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不动产权属证书;
②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③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涉及的不动产已经办理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属填制错误的及时办理更正登记,需要换发新证的,通知权利人换发新证。没有错误的,不予更正。当然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错误,也可以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2)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通常意味着双方存在争议,此时,利害关系人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比如,张三认为不动产错登在张小三名下,张小三却认为该不动产本来就是自己的。作为登记机关,无权对双方之间的权属争议作出裁决,此时张三应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登记,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①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②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③其他必要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此时,利害关系人虽取得异议登记证明,但并非万事大吉,而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向登记机构提交诉讼或仲裁的立案证明,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的不动产权属作出裁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生效的裁决结果决定对登记簿记载事项是否更正。也就是说,张三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向法院起诉张小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该房产属于张三,登记机构根据该判决作出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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