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案件中隐瞒财产行为十分常见,今天分享的案例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男方在离婚案件中隐瞒在婚姻期间曾购买商铺的事实,离婚后女方发现并提前诉讼,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属于隐瞒财产行为,判决女方分割60%
案件事实
男女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与女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15年10月,男方在外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占有与案外人蒋某、康某共同购买的商铺40%的份额,并判决蒋某、康某按该份额支付价款2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蒋某、康某支付房屋份额补偿款22万元给男方,诉讼费及鉴定费由男方负担6342元。判决生效后,男方取得了上述22万元款项。
庭审中,男方陈述购房款系向其父亲张某2的借款,房款收到后,其及时归还了其父亲。张某2本人到庭作证,证明其借给男方17万元用于买房,男方必须归还,但对其还了多少,何时归还等细节因年老记忆力衰退而不能记得。对男方有大笔款项汇入其帐户,其笼统地认为均是男方归还对其的借款,对借款细节不能作详细说明。
女方不认可男方与张某2之间的借贷关系,对证言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法院观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进行的投资,以及因投资而产生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在与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进行的投资购房,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投资所获取的利益亦为夫妻所共有,因此,男方因投资购房所获得的2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割。
该22万元虽在双方夫妻关系解除之后由男方一方取得,但其投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男方关于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男方第通过诉讼取得该款,产生了诉讼费用6342元,应在收益中扣除,故案涉共同财产应为213658元。
证人张某2的证言,对事实陈述不够清晰,并自认其记忆力衰退严重,加之其与男方存在父子关系,原告对其证言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因其证言不能否定男方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购房的事实及离婚后因此获取收益的事实,故其证言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
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与女方的离婚诉讼中隐瞒了上述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女方少分,参照其在离婚诉讼中因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分得的份额(20%),结合本案款项支付的实际情况,且隐藏财产与转移财产相比在过错程度上有所区别,本院酌定女方分得其中的60%,即128195元,男方分得其中的40%,即85463元。
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都希望对方少分自己持有的财产,多分对方持有的财产。往往就会出现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一旦采取的措施不当,不仅隐藏不了,还会面临少分或不分的结果,严重的还会受到法院拘留、罚款等处罚。
本案中,很多人关心男方父亲的借款问题,该问题与本案审理的财产分割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且男方父亲在本案中的证言无法被法院采信,所以如果男方父亲认为购房款是其出借,可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男方和女方要求偿还借款,在另案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