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介冒充业主骗取买家信任,从中渔利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亲办案例编号:(2018)沪01刑终1117号
被告张某和吴某是某中介公司的员工,伙同其曾经客户严某,就松江区某小区叠加别墅的买卖,张某和吴某找到严某,就该房屋想要卖高价,就高价部分进行私分,三者之间进行了约定。买家田某和尹某经中介张某和吴某介绍,看中了松江区洞泾镇新农河路XXX弄XX墅(又称XX苑)XXX号房源系一手更名房,实际产权登记状态是开发商。张某和吴某向田某和尹某介绍时候,谎称是业主严某所有,当时买的时候比较便宜,现在同地段同小区同户型的要贵一百多万,若购买严某这一套,只需要向严某支付48万多,就能比市场价便宜一百多万取得这套房屋。买家心动了,并且支付了48万多至严某账户,其他款项通过中介支付了房屋款项。由被告人严某冒充该房源权利人,以收取更名费等方式从田某、尹某处骗得人民币484,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后,田某、尹某向经侦报案,后张某、严某和吴某被抓,涉嫌罪名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律师观点:本案构成数额巨大,符合3-10年有期徒刑,但因为张某、吴某和严某都是初犯,并且有认罪认罚从轻和减轻情节,最终三人分别判处4年6个月刑期,并且判处罚金5000元。
经济犯罪没有退赔的话,很难从实刑上得到减轻,本案因张某和吴某皆来自河南农村,家庭条件很差,没有退赔
本案没有区分主从犯,因此三个人属于共同犯罪,刑期一致
亲办案例编号:(2018)沪01刑终1117号
被告张某和吴某是某中介公司的员工,伙同其曾经客户严某,就松江区某小区叠加别墅的买卖,张某和吴某找到严某,就该房屋想要卖高价,就高价部分进行私分,三者之间进行了约定。买家田某和尹某经中介张某和吴某介绍,看中了松江区洞泾镇新农河路XXX弄XX墅(又称XX苑)XXX号房源系一手更名房,实际产权登记状态是开发商。张某和吴某向田某和尹某介绍时候,谎称是业主严某所有,当时买的时候比较便宜,现在同地段同小区同户型的要贵一百多万,若购买严某这一套,只需要向严某支付48万多,就能比市场价便宜一百多万取得这套房屋。买家心动了,并且支付了48万多至严某账户,其他款项通过中介支付了房屋款项。由被告人严某冒充该房源权利人,以收取更名费等方式从田某、尹某处骗得人民币484,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后,田某、尹某向经侦报案,后张某、严某和吴某被抓,涉嫌罪名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律师观点:本案构成数额巨大,符合3-10年有期徒刑,但因为张某、吴某和严某都是初犯,并且有认罪认罚从轻和减轻情节,最终三人分别判处4年6个月刑期,并且判处罚金5000元。
经济犯罪没有退赔的话,很难从实刑上得到减轻,本案因张某和吴某皆来自河南农村,家庭条件很差,没有退赔
本案没有区分主从犯,因此三个人属于共同犯罪,刑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