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胡先生与韩先生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了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胡先生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并积极配合中介公司、银行办理房屋的贷款手续,双方于2016年3月5日至青浦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交易中心亦出具了交易过户所交材料的收件收据。但根据放贷银行的规定需双方至放贷银行与银行律师合影见证才可以发放贷款。双方因贷款事宜发生纠纷,导致贷款无法发放,胡先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最终,经过律师多方查证及到贷款银行具体询问,最终还原了案情,经一审及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请,胡先生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